2018山东公安机关和省属监狱补录面试热点:依法执行公务就应理直气壮
【观点】
执法过程既要文明规范,有理有据,又要理直气壮,排除干扰,不惧威胁,这样才能体现出对当事人的尊重,才能有效避免被恶意挑衅,进而及时有效地开展执法活动。
【背景链接】
近日,江苏海安警方在对一脱保车辆依法进行扣留时,当事人胡搅蛮缠、言语威胁,并拿出手机拍摄。民警先是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后不惧当事人叫嚷霸气回应,并严正告诉对方称,如果怕你威胁,我就不要干这个工作了。这引来众多网友怒赞,有网友赞称其干脆利落,“就是李云龙”。也有网友称,依法办事,不是谁有病谁有理,谁弱势谁有理,谁穷谁有理。为警官点赞(11月12日澎湃新闻)。
【综合分析】
梳理报道中相关民警的执法过程可知,这一执法操作流程堪称教科书式执法,即执法过程既要文明规范,有理有据,又要理直气壮,排除干扰,不惧威胁,这样才能体现出对当事人的尊重,才能有效避免被恶意挑衅、撒泼耍赖的当事人或其他人阻挠,进而及时有效地开展执法活动。网友纷纷对“李云龙”式民警点赞,恰恰凸显出公众维护执法权威,声讨违法行为方面朴素的正义观和是非观。
毫无疑问,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值得点赞,也应视为底线。这要求执法必须文明、正当、适度,执法人员不得随意苛责当事人,不得随意使用武力,不得侮辱当事人人格,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党纪政纪乃至法律责任。但是,强制力是执法的应有之义,这是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正常运转,塑造规则意识的前提和保障。如果执法行为不被尊重,可以随便讨价还价或者被恶意挑衅、阻挠,那么执法行为显然无法顺利开展,执法现场将陷入混乱。这将极大地提高执法成本,降低公众安全感,最终损害的是法律权威和国家公信,受害的还是守规矩者和整个社会风气。
为确保执法行为的强制力和严肃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可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人民警察法强调,具有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等情形的,予以治安拘留,具有暴力或威胁等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为维护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执法活动享有申辩权、听证权、诉讼权、复议权、投诉举报权等。但这不代表其可以当场行使这些权利,与执法人员无休无止地纠缠,而应事后行使相关权利,当事人在执法现场必须全力配合执法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挑衅甚至攻击执法人员。
江苏交警的硬气执法之所以被网友怒赞,主要在于其既做到了文明规范、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又担当有为,在当事人的语言威胁、刺激和挑衅下毫无惧色,不卑不亢,没有报复式地过度执法并发出严厉警告。整个执法过程堪称完美,在气势上碾压了无理蛮缠的当事人。
任何稍有社会常识、法律思维、规则意识、道德意识的人都知道,法律平等地保护所有人的权利。只有果断及时地制止、惩戒违法者和阻碍执法者,方能尽快修复受到损害的社会秩序,让人们更有安全感。如果执法总是和稀泥,被当事人纠缠不休甚至需要执法人员“求爷爷告奶奶”,法律也就丧失了权威,社会也将陷入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时代。这也正是这种理直气壮、不卑不亢、文明有序且敢于怒怼当事人的执法过程获赞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