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励全市各级干部冲锋在前、勇挑重担、竞相出彩,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浓厚氛围,让实干精神蔚然成风,让实干者实惠掷地有声,日前,济南市印发《济南市干部正向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济南市干部正向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全市各级干部冲锋在前、勇挑重担、竞相出彩,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浓厚氛围,让实干精神蔚然成风,让实干者实惠掷地有声,凝聚“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强大合力,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济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干部正向激励工作紧紧围绕“让实干者实惠”,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严管厚爱、奖惩分明,简便易行、务实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干部正向激励的方式,主要是政治上关注、生活上关心、精神上鼓舞、经济上奖励。
第五条 坚持政治上关注。牢固树立“实在实干实绩”用人导向,坚持“四看一听”选任机制,破除论资排辈、平衡照顾观念,注重在“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中培养选拔干部,真正让有作为的人有地位、实干的人得重用。
(一)在党的建设方面以及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在“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中成绩特别突出,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表扬的“出彩型”干部,优先提拔重用。
(二)在艰苦繁杂岗位上任劳任怨、无怨无悔;坚持“功成不必在我”长期从事打基础利长远工作;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
(三)在干部选拔任用上注重向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专项考核中获奖的县区、市直部门等先进单位和基层一线倾斜,用好用活领导职数,做到应配尽配。运用干部职务与职级并行政策,解决好干部职级待遇。
(四)大力实施年轻干部培养选拔“一号工程”,着眼今后5年到10年乃至更长时期事业发展需要,挂职锻炼一批、选拔使用一批、交流任职一批、遴选招录一批、培训提升一批,对在“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中实绩突出的优秀年轻干部,大胆放手、早压担子,及时提供干事创业的舞台。
(五)完善干部工作调研巡视制度,对新提拔干部“回头看”,进行任职“后评估”,检验“含金量”。对不适应岗位要求、打不开工作局面、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群众不满意或意见较大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
第六条 坚持生活上关心。注重关心爱护干部,让干部特别是基层一线干部享有合理的生活待遇,主动解决干部的实际困难,为干部提供有温度的组织关怀。
(一)落实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完善津贴补贴制度。逐步推进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实现同城同待遇。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政策,乡镇干部工资参照市直机关同职同级人员套改。
(二)落实干部体检制度,逐步提高干部体检标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人员参加休假疗养;保障干部身心健康。
(三)认真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对因工作原因未能安排休假的,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对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合理安排调休、补休。
(四)建立干部关心关怀和慰问帮扶机制,多慰问急难险重一线干部及其家属,增强干部及其家人的获得感和社会荣誉感;对家庭经济困难或患重大疾病的,及时给予帮扶救助。关心干部心理健康,各级主要领导要积极开展谈心谈话,组织部门每年至少安排1次倾听干部诉求工作,做好负面情绪疏导,使干部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
第七条 坚持精神上鼓舞。倍加珍爱实干精神,对实干者高看一眼、厚爱一层,让社会对他们充分认同,更加推崇。
(一)在“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中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通报表扬,符合记功条件的,给予记功奖励。确有需要另立奖项或记一等功的,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容错免责、纠错、防错和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查核处理“四位一体”制度体系,鼓励创新、宽容失误,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
(三)加强宣传引导,深度挖掘、大力宣传干事创业先进典型,形成强大舆论导向,让实干者更有尊严、更有地位,营造见贤思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 坚持经济上奖励。建立完善干部经济奖励制度,在政策范围内适当提高奖金标准,让想干事、干成事的人劳有所得、功有所奖。
(一)对县区和济南高新区在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中获评“一等奖”和“二等奖”以及在“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专项考核中获奖的,发放奖金。奖金分配方案由各县区和济南高新区根据考核情况自行确定。奖金重点向基层一线和业绩突出人员倾斜,不搞普惠奖励或平衡照顾。
(二)对市直部门在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中获评“先进单位”和“进位显著奖”的,发放奖金,并结合干部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情况,把奖金体现到个人。
(三)对受到嘉奖、记功等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发放奖金。
(四)对获得各级文明单位称号的部门(单位)发放精神文明奖。
(五)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人员,按照规定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九条 严格把握政策红线,规范工作程序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地评价干部、奖励干部。对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金或实物的,或以正向激励为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制定落实干部正向激励的具体办法或措施。有关办法或措施要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