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有关规定,现就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面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入面试人员
见附件1。
二、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的考生于2023年3月29日17:00前发送邮件至指定邮箱确认是否参加面试:
1. 确认参加面试的考生,邮件标题为“XXX确认参加XX司局XX职位面试”,邮件附件为资格复审材料。如网上报名时填报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请在邮件中注明。
2. 自愿放弃面试的考生,邮件标题为“XXX自愿放弃参加XX司局XX职位面试”,邮件附件为《放弃面试资格声明》(见附件2,需本人签名,扫描为PDF格式发送)。
逾期未确认参加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确认参加面试后,又因个人原因不参加面试、未及时填报《放弃面试资格声明》的,视情节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
三、资格复审材料
确认参加面试的考生,请同时打包发送以下资格复审材料扫描件(除特殊要求外,以下材料均为PDF格式):
1. 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2. 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
3. 报名登记表(可直接从系统导出或从报考网站下载后重新填写;需含电子版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 人员信息表(见附件3,请按填表说明填写,勿另制表格;需同时发送PDF和Word格式文件)。
5. 白底证件照电子版(JPG格式)。
6. 已取得的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
7. 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等材料:
(1)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说明(需盖章),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
(2)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
(3)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考生,需提供营业执照。
(4)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的考生,需提供灵活就业登记审批材料。
8. 英语六级考试(CET6)425分(含)以上等职位条件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9. 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1)应届毕业生提供学生证、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样表可从报考网站下载),需在备注栏注明培养方式。
(2)社会在职人员提供工作证、所在单位党组织盖章的报名推荐表(见附件4),确有困难的,可推迟至考察前提供。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相关材料。
(3)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面试当天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以上材料原件。
四、面试安排
1. 面试时间:2023年4月19日至4月20日,上午、下午面试报到时间分别为8:00-8:15、13:00-13:15,未按时到达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2. 面试场次安排:见附件1。
3. 面试地点:国家卫生健康委机关考录岗位面试地点为国家卫生健康委机关2号楼(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药具管理中心考录岗位面试地点为药具管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甲14号)。
4. 面试形式:结构化面试。
请考生及时关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公告、留意接听(查收)我委工作人员电话(短信)通知。
五、专业能力测试
报考国际合作司职位(200110012001、200110012002)的考生,在面试当天同时进行专业能力测试,考查考生在卫生健康领域的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形式为笔试和口试,总分100分。笔试统一进行,包括中译英、英译中;口试逐一进行,包括中译英、英译中、回答英语提问。
六、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不含专业能力测试)=(笔试总成绩÷2)×50%+面试成绩×50%。
综合成绩(含专业能力测试)=(笔试总成绩÷2)×50%+面试成绩×35%+专业能力测试成绩×15%。
七、体检和考察
1. 体检和考察人选确定: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达到3:1及以上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考生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环节。
2. 体检安排:体检将于面试结束后次日进行,体检费用由招录机关承担,请参加体检的考生携带1张一寸彩色证件照,并在照片背面注明姓名及报考职位,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3. 考察安排:考察采取个别谈话、集体座谈、实地走访、严格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八、注意事项
1. 考场实行封闭管理,考生携带的电子通讯设备需交工作人员统一管理,面试结束后归还。
2. 请考生严格遵守公务员面试相关规定,诚信应考,杜绝一切作弊行为。如有违反规定的作弊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坚决取消录用资格,记入考生诚信档案,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面试后尽快离开考场,不得逗留,不得泄露试题信息。
3. 考生参加面试、体检(复检)等环节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请保持通讯畅通。
欢迎各位考生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联系方式:委机关010-68792629、68791382(传真),WSJKWKL@163.com;药具管理中心010-62124829,wjwyjglzxhr@163.com。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事司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