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社会性。
阶级性:所谓阶级性,即警察与国家一致的特点。这是各国警察共有的特性。国家要求警察必须与国体一致,与政体一致,与国家意志一致,成为国家忠诚的统治与管理的工具。我国公安工作也不例外。我国公安工作必须与我国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保持一致。
社会性:公安工作与社会的联系是广泛而密切的。公安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乃至于每一个人。
(二)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
秘密工作与公开工作是相辅相成的。秘密工作需要公开工作进行掩护,秘密工作寓于公开工作之中;公开工作需要秘密工作做后盾,并为秘密工作创造条件。
(秘密工作是公开工作的后盾)
工作对象的隐蔽性和公开性,决定了公安工作的隐蔽性和公开性。
首先,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有的是隐蔽的,有的是公开进行的,因此公安机关就要有针对性地将秘密工作和公开工作结合起来。其次,为了广泛发动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为了震慑犯罪分子,除了做好秘密工作之外,还需要进行大量的公开工作。第三,公安机关除了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之外,还担负着大量的社会管理工作,许多管理工作不仅不能秘密进行,还要广泛宣传,实行警务公开。
秘密工作:为了不使对方察觉或了解意图,采取秘密的措施、手段开展的工作
公开工作: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和人民警察的身份,采取被对方了解、认识直至使对方配合的方法和措施开展的工作。
(三)打击与保护相结合
公安工作具有打击与保护的双重特点,这是由公安工作的对象所决定的,对象既有人民也有犯罪分子。
打击:1.侦查破案;2.拘留逮捕;3.审讯;4.处置突发暴力事件;5.制裁违法犯罪等。
保护:(1)警卫守护;(2)巡逻值勤。
1.打击中包含着警戒预防,使人不敢以身试法;保护中包含着消除造成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当然,公安工作的有些对策,如治安管理措施本身既有打击又有保护的双重作用。
2.打击与保护,两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互为前提的。
(四)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
强制性:公安工作是以国家暴力作后盾的,是以警察的实力即武装的、特殊的手段作保障的,具有强烈的强制性。
教育性:对广大群众,即使在对违法犯罪分子实施打击的同时,也要实行教育,以促使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改造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殊预防工作,坚持“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
(五)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的集中性与分散性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越有分散性,越要求步调一致、统一指挥、统一行动。而高度集中的部署又必须分散的行动去实现。要防止只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的片面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