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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苏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7651人) 3月11日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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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淮安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部署,2017年我市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493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其中考试录用43名人民警察简章另发)。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452号)精神,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对象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1月12日至1999年1月18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硕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及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6年1月12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5.具有良好的品行;
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须具备《2017年淮安市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9. 报考人民法院、检察院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职位代码为:“70”—“79”的人员还须具备考录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简章规定的条件;
10.具备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考录对象及有关要求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含2017年应届毕业生)的人员,报考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2017年普通高校专科应届毕业生限本市生源。其他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学历的报考人员限本市户籍。职位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
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县、县管体制区或市辖区(县管体制区除外)的职位。
2. 定向考录残疾人的职位,职位代码为“80”—“82”,考录对象为: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职位要求的残疾类别、等级的人员。
3.定向考录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为“90”—“93”,考录对象为:本市聘期满3年且考核合格,仍在本市村(社区)任职的省聘大学生村官。
4.定向考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为“94”—“96”,考录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聘期已满考核合格且未续聘的省聘大学生村官。
5.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为“98”,考录对象为:在本县区辖区内的村(社区)工作满五年、任现职两年以上且工作表现优秀的现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不含省聘大学生村官和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后到村〈社区〉任〈兼〉职的人员),要求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廉洁奉公;科学发展能力强,工作实绩比较突出;作风深入扎实,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群众公认度较高;2014年1月18日以来没有受到过党政纪处分及“一票否决”事项;经县区组织部门推荐认可。
2014年1月1日以后办理过公务员或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备案)手续的人员(含现已离职或取消录用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考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考录职位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或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
有关具体问题详见《江苏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和《2017年淮安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有关问题解释》。
二、考录程序和方法
(一)考录职位查询
各招录机关的考录计划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信息可以下网站查询: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门户网站(http://zzb.huaian.gov.cn)、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rsj.huaian.gov.cn)、淮安人事考试网(http://www.harsks.com)。
(二)网上报名和缴费
本次考录的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网络同步进行,不接受现场报名。
报考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时可就近选择省内笔试考区参加笔试。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报名系统提示,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有关信息,报名时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同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电子证件照片(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招录机关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凡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17年1月12日9∶00至1月18日16∶00;资格初审时间:2017年1月12日9∶00至1月20日16∶00;缴费时间:2017年1月12日9∶00至1月21日16∶00。
报名网址:淮安人事考试网(http://www.harsks.com)。
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48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招录机关资格初审。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2017年1月12日9∶00至1月18日16∶00期间,报考资格未审核或资格审核未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017年1月18日16∶00至1月20日16∶00期间,报考资格未审核或资格审核未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资格初审后进行缴费,报考人员使用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有关费用,未按期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完成缴费后,报名方为有效。
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法核减考录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并已完成缴费的人员,可在报名网站重新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补报名时间为2017年1月22日9∶00—16∶00。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先在网上缴费并参加笔试后,于2017年3月13日-14日凭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经笔试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审核确认后,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减免笔试考务费用手续。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经缴费确认的报考人员,于2017年3月7日9∶00至3月10日24∶00登录报名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打印中如有问题,请联系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解决(详见《2017年淮安市考试录用公务员联系电话》网报系统技术服务号码)。
(四)笔试
报考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报考人员参加考试时持有的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所使用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相一致。
笔试公共科目实行分级分类考试,考试类别分为A、B、C三类,考试科目均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所有报考人员均需参加。考试范围见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江苏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B类职位的人员,除了要参加公共科目考试外,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考试大纲请在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省公安厅网站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7年3月11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时间为2017年3月12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09∶00-11∶00
本次公共科目笔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设置考点,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在徐州、扬州、苏州和南京设置考点。
公共科目笔试阅卷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研究确定各类职位最低合格分数线。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可于2017年4月上旬在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查询。公安机关人民警察B类职位专业科目考试成绩也同时在上述网站查询。
(五)面试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其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B类职位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各占40%、30%、30%比例合成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
面试前,招录机关须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需提供的材料有:①普通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其中,普通高校专科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还应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②其他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件,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的同意报考证明,其他人员需提供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③需减免考试费用的特困报考人员、按政策性安置条件报考的报考人员应提供有关证明;④留学回国人员、赴台陆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材料;⑤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应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符合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政策的大学生退役士兵还要提供毕业证(学位证)、退役证、县(区)级以上退役安置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⑥报考定向招录大学生村官职位的人员,须提供县区组织人社部门证明;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人员须提供国家或省项目办制发的《志愿服务证》、所服务县(市、区)项目办证明或《志愿者服务鉴定书》,其中聘期已满考核合格且未续聘的省聘大学生村官,须提供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证明;报考面向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人员须提供县区组织部门出具的推荐证明材料;⑦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均要求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办理录用手续时,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资格复审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将在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对未形成竞争的职位,报考人员面试成绩必须在60分以上,方可进入下一个考录程序。面试成绩由现场工作人员通知报考人员。
面试结束后,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具体方法为: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笔试、面试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合成后的总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
(六)体检考察(政审)和公示录用
根据报考人员合成后总成绩,按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考察(政审)人选。总成绩相同,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仍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入围体检和考察(政审)人员名单将在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考录体检工作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报考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体检和体能测评在面试前进行,具体事项见《2017年淮安市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简章》。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系统职位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
从考试成绩、体检(体能测评)、考察(政审)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名单在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在体检、考察(政审)、公示等环节因报考者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而出现计划缺额时,应按该职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每个职位只能递补一次。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被录用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新录用人员须参加市组织人社部门组织的初任培训,试用期一年。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定级;培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4〕14号)精神,为保持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我市新录用乡镇(街道)公务员在乡镇(街道)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四、咨询电话
淮安市2017年考录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相关政策要求详见《江苏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与《2017年淮安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有关问题解释》。对考录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以及基层工作经历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各考录职位咨询电话,详见《2017年淮安市考试录用公务员联系电话》(附件)。如有疑问,还可拨打下列咨询电话:
考录政策咨询:(0517)83941813、89668165;
考务网报系统技术支持咨询:(0517)83671403、83668563。
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30
五、纪律与监督
考录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考录纪律,坚持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市委组织部 (0517)83605307;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517)83665187。
六、本简章由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017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