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力度,优化我市县级领导班子结构,经市委研究,面向全市公开选拔10名副县级年轻干部人选。
一、选拔范围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和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中(不含垂直管理部门和单位)在编在职的科级干部。
二、选拔职位和数量
副县级干部人选10名,其中男、女各5名。
三、资格条件
除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年龄32周岁以下,即1979年8月1日(含)以后出生;
(二)任正科级职务1年及以上,或者担任副科级职务4年及以上(任职时间计算截至2012年6月30日);
(三)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身体健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曾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处于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的提拔使用限制期内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其他不宜报名参加的。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市委组织部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排,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单位)按照要求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组织报名。采取个人自愿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直部门(单位)对报名人员认真进行审查,经县市区委、市属开发区党工委、市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后,提出正式推荐人选,填写《潍坊市公开选拔副县级年轻干部人选报名登记表》、《潍坊市公开选拔副县级年轻干部人选报名情况汇总表》(样式附后,各一式2份,附电子版),并提供报名人员身份证、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照电子版(JPEG格式)、学历学位证书和任现职务文件、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本人档案,连同《推荐报告》(正式文件,一式2份),一并报市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推荐人选,须事先征求县级纪检、检察机关和信访、计生等部门的意见;市直部门(单位)推荐人选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征求有关机关和部门的意见。
报名时间:2012年7月6日—7月15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三)资格审查。市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查,合格者发给笔试准考证。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
(四)笔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满分为100分。主要测试报考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笔试成绩的基础上,报考人员有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加1分;近3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一次加0.5分。
按照与选拔职位5:1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含加分)由高到低依次确定面试人员。
(五)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满分为100分,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试面试人员综合分析、逻辑思维、组织协调、创新意识、语言表达和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的能力。面试考官从潍坊市以外聘请。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面试成绩。
根据笔试成绩(含加分)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按照与选拔职位3:1 的比例,由高到低依次确定考察对象。
(六)组织考察。组成考察组,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经考察确有问题的,取消其任用资格。
为选准用好干部,增加实践考察内容,安排入选副县级年轻干部人选到基层进行为期一年的实践锻炼,市委组织部负责跟踪考察。实践锻炼期间,保持原职级待遇。
(七)研究任用。实践锻炼结束后,根据综合成绩、专业特长及考察情况,市委组织部提出任用建议,提交市委研究任用。拟任用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无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由原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五、组织领导
公开选拔工作在市委领导下进行。成立市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陈泽浦任组长,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许华,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傅大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郭祥锋,市编委办公室副主任张正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傅大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从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抽调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设立监督举报电话(12380、8789076),市纪委(监察局)派员全程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严肃纪律要求,对公开选拔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市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潍坊市档案局8楼811室(潍坊市高新开发区北海路3962号)
联系电话:18866757678、18866757679
附件:
1、潍坊市公开选拔副县级年轻干部人选报名登记表.doc
2、潍坊市公开选拔副县级年轻干部人选报名情况汇总表.xls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