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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滨州滨城分局现向社会招聘警务辅助人员50人 笔试内容为公基、法律常识等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50名(男性42名,女性8名)。有关事项如下:
01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具有职位要求的学历、年龄和履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在读全日制普通非应届毕业生不能以已取得学历作为报名条件。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年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有特殊要求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女性身高不低于160cm,男性身高不低于170cm,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面部无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纹身,无重度平跖足,单侧裸眼视力不低于4.6。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军人、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辅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招聘:
1、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或者正在接受调查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4、曾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人;
5、曾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6、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收容教育的;
7、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8、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9、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未满擅自离职的;
10、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11、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02招聘职位
(一)报名时间:2020年10月23日—10月30日工作时间。
(二)报名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515号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公室607。
联系电话:0543-2115566
(三)报名要求:报名人员填写《报名登记表》《应聘诚信承诺书》,持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户口本(包括索引页和本人页)、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退役军人持退出现役证、其他相关特长证明(以上材料均须原件和复印件)。报名时,交一寸近期同底免冠照片3张(照片背面写上个人姓名)。
因疫情原因,报名时,必须佩戴口罩,主动出示《山东电子健康通行码》并测量体温。报名所需资料自行复印、表格自行下载填全带齐。
(四)资格审查:依据应聘条件对应聘者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参加体能测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如有弄虚作假、违背诚信承诺或隐瞒有关情况,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
03报名
招聘职位及要求详见《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辅警招聘岗位设置表》。
04体能测试和笔试
(一)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按照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公安厅《关于明确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体能测评和体检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主要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男子项目包括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立定跳远。女子项目包括10米×4往返跑、800米跑、立定跳远。
(二)笔试
笔试总成绩100分,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时政知识等基本常识性问题,笔试采取书面闭卷考试的形式进行。
05面试
根据体能测试和笔试成绩,按照招聘计划人数1:1.5比例由高到低分综合确定进入面试人员。不到招聘比例的,按照实有人数进行面试。面试成绩设定最低分数线60分,低于最低分数线的不合格。
报考人员必须凭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参加体能测评、笔试和面试。
06聘用办法
(一)政治考核
按计划招聘人数1:1.2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应聘人员进行政治考核。
政治考核的内容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情况。政治考核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考核的相关要求进行。
(二)体检
政治考核合格人员,按规定参加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公安厅《关于明确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体能测评和体检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公通〔2017〕30号)要求执行。体检工作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
用人单位或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隐瞒病史的一经发现,予以辞退。
因应聘人员放弃政治考核、体检或政治考核、体检不合格造成职位空缺的,从其他进入面试范围的人员中依次递补。
(三)聘用
根据考试、政治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最终拟聘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07职位职责
聘用后,主要承担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警务活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
08聘用后的待遇
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工资参照山东省公安机关辅警待遇标准执行。新聘用人员3个月试用期,按规定发放试用期工资,试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附:
原文链接:http://0543hr.com/index.php?m=home&c=news&a=news_show&id=4020